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河源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河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時間:2022-02-11 18: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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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適用本辦法。(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消防通信設施;(三)市政消火栓(指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不包括單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臺(碼頭)、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四)消防車通道(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取水通道等)。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消防規劃落實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市政消火栓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求,需要增建、改建、配置、進行技術改造、維修和管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提出建議,并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市政消火栓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建設、維護。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業務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保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第六條 城市消防站的選址、布局、建設規模、建筑標準、消防裝備、人員配備等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不符合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消防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占用規劃消防站用地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鎮(街道)可以單獨或者與相鄰鄉鎮(街道)、有關單位聯合建設消防站。鄉鎮(街道)消防站的建筑標準、消防裝備、專職消防員配備標準,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有關規定執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勵鄉鎮(街道)、村莊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志愿消防隊。有山林的鄉鎮(街道)、村莊應當結合當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科學合理設置消防點。第七條 消防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設的技術標準。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之間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設置火警調度通信專線,并確保通信暢通。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災報警公益性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新建、遷建、補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消防規劃組織改造供水管網,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城鄉規劃區內有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或深水井等水利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修建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取水配套設施,并設置醒目標志。沒有市政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網、消防供水不足及沒有保證消防車通行道路的鄉鎮(街道)、村莊,應當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修建消防水池,并配備消防水泵、水槍、水帶等裝備,保證火災撲救需要。鄉鎮(街道)、村莊駐地的消防供水設施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建設。消防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建成后,由水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數字化和網格化管理范圍,并與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務等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行業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公共消防設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消防大數據平臺建設應用工作,加強對消防安全數據資源的共享共用。第十一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保證信息暢通。第十三條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是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劃定道路兩側停車位或設置道路護欄時,應避開市政消火栓;對在市政消火栓旁違規停放車輛,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欠缺的市政消火栓增設建成后,市、縣(區)供水企業應配合接入供水管網,增設的市政消火栓經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進行查處。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損毀市政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有關工作。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市政管網疏浚等用水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有關要求有償使用,并由供水企業告知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三)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各供水企業應將供水區域及搶修應急電話函告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市政消火栓養護工作制度,對各自供水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實施養護。養護市政消火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三)發現市政消火栓丟失、損毀或接到報修電話的,應在24小時之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四)市政消火栓如遇無水或水壓不足時,供水單位應按緊急程度及時修復;(五)每半年至少試水1次,清除市政消火栓內污水,做好測試記錄,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復;(六)每年定期向消防救援機構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通報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情況。消防救援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市政消火栓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通知養護單位進行修復;(七)因供水管網維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業應在維修或停用前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八)建立市政消火栓檔案,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及檢查、維護等情況,每年向當地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報送一次檔案資料。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連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不得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因城市建設、設備維修等確需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或者供水管網大范圍計劃降壓供水,影響消防滅火的,供水企業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當地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因車輛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損毀的,行為人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或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修。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圍,每年定期向社會進行通報。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安全,擅自連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或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依法處罰。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養護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26年12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